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相关领域事业的创新发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 协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成果奖和优秀工程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原创、尊重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影响。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领域中,具有科技创新、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公益的优秀项目,以及在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组织管理先进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或项目总体设计的主要负责人,主持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负责人;
(二)在关键技术与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创新性贡献;
(三)在项目立项、组织管理、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全程参与项目研究开发或完成项目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立项、设计、研发、实施、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资金、技术、设备和主要技术人员等,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实施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且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 候选人原则上应当是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
第三章 奖项设立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成果奖和优秀工程奖。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及成果推广转化、软科学、社会公益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并获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提出新理论、新设计,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其成果应用具有先进性或优于同类技术,应用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益。
(二)优秀成果奖
在科学技术领域和专业技术领域取得的重大成果及技术创新突出的各类成果报告,并获得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三)优秀工程奖
在建设工程实施中,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体系科学合理,保障措施有力,工程项目按照设计任务优质完成,项目成果通过验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达到先进水平。
优秀工程奖的申报成果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两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的应用效益。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成果奖、优秀工程奖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人数不超过15人,合作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人数不超过11人,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人数不超过9人,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总体技术水平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2.主要技术指标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产业发展有重大作用;
3.国内首创或首次引进并发展了的技术原理、设计方法、工艺、材料、产品,技术难度很大且有重要创新;
4.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
5.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程度高,且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基于成果,出版学术、技术专著2部;
7.基于成果,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1篇,或在科技类、工程类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2篇,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3篇;
8.基于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推广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参加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交流,理论成果为国内、外学术界同行广泛认可或引用;
10.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或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果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二)二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总体技术水平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2.主要技术指标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产业发展有较大作用;
3.自主开发或发展的技术原理、设计方法、工艺、材料、产品,技术难度大且有较大创新;
4.市、厅级项目;
5.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程度较高,且创造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基于成果,出版学术、技术专著1部;
7.基于成果,在科技类、工程类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1篇,或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
8.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理论成果为国内学术界同行认可或引用;
9.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或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较大创新,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三)三等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总体水平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主要技术指标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或产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
3.自主开发或发展的技术原理、设计方法、工艺、材料、产品,技术上有一定难度且有所创新;
4.市、县、区级项目;
5.成果推广应用转化程度较高,且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基于成果,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篇,或在省内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2篇;
7.参加全省性学术会议交流,理论成果为省内学术界同行认可或引用;
8.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或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所创新,成果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成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下设专业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十四条 评审委是科学技术奖的决策机构;专业评审组根据专业类别,设置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是日常工作办事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评审委主要职责:
(一)审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审定经专业评审组推荐的科学技术奖项;
(三)处理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对完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应的专业、科研或技术管理工作,熟悉本行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能够正确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
(三)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择优向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项目。
第十八条 评审委、专业评审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项目推荐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协会当年下达的推荐指标,对项目进行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独立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经协商一致后,由牵头单位组织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需填写《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以下简称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完整、清晰的证明文件,包括以下材料:
(一)报告
1.研究报告。申报科学进步奖的项目,提交研究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分析、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创新点、获得的经验与不足、推广应用情况和结论与展望等。
2.成果报告。申报优秀成果奖应提交成果报告。
3.工程总结报告。申报优秀工程奖应提交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
(二)科技查新报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应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三)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申报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应提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鉴定)证书或报告。
(四)应用证明。
(五)推荐书中所涉及到与成果相关的著作、专利、论文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六)项目批复文件。包括任务书、合同书、验收意见、审查意见或备案证明等文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凡因知识产权、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定未获奖的候选项目,原则上第二年不再受理申请。若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省部级、局委或者社会团体的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重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中的不同类别奖项的推荐。
第二十五条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选项目中的主要成果权属需清晰,否则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审过程分为形式审查、初评、终评、公示、最终审定5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对受理的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评审委。形式审查内容如下:
(一)被推荐项目合规性审查;
(二)被推荐项目奖励范围审查;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合规性审查;
(四)推荐书填报合规性审查;
(五)项目证明材料是有效性审查;
(六)涉及地质安全类勘查设计及评价类项目,是否提交了项目竣工证明材料;
(七)是否符合当年推荐科技奖的通知要求;
(八)其他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专业评审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和推荐授奖等级,并形成初评意见,作为终评的基础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负责终评,对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终评工作须由评审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科学技术奖终评结果在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对公示后的评审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第三十二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项目的完成人为评审委或专业评审组成员的,不得参于该项目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对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组织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办公室不接受匿名提出的异议。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补充的材料提交至办公室,经评审委审核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奖励由协会颁发证书、奖牌。
第三十九条 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应在当年召开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公开会议)上进行表彰,并发布奖励公告。
第四十条 剽窃、侵占他人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经核实后由协会撤消奖励,并取消其两年内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选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经核实后,取消其一年内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