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作用,规范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和活动,更好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技术指导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章程》、《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及会员组成特点,依法设立的专门指导协会发展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指导协会工作,规划协会发展方向,制定发展方案,提供咨询服务。独立运行,协会秘书处配合执行其决策。
专家指导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协会发展中专业标准、专业管理、专业技术问题的机构,领导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遵循“求实、创新、专业”的原则,开展专家指导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参与行业交流,协作;学习和借鉴国内同行业自律管理理论、方法和实践经验,促进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事业发展。
第四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本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五条 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领导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按照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设立职务。
第八条 主任委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委员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业务处室,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煤田地质局,省自然资源监测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推荐,秘书处汇总后报秘书长审核,向理事会提名并表决通过。
第三章 业务活动
第九条 对协会发展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协会发展规划、计划,并对工作规划、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根据协会发展需要,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相关议案或议案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议协会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协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审定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设方案,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协会发展理论和政策调查研究;提出协会发展理论、政策、规划建议。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职责是:
(一)主持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及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议案审议工作。
(二)组织拟定、实施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提交工作总结。
(三)执行协会理事会和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经授权代表协会或以专家指导委员会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与专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五)向协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专业指导委员会通报工作情况。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联络员、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职责如下:
(一)研究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二)就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向协会提出意见、建议。
(三)提出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增补、更换和取消意见建议。
(四)研究召开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议程,提出业务范围内相应活动内容;审议提交专家指导委员会研究的议案。
(五)研究落实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应规章、规定及职业道德;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热爱、关心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事业,自觉维护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
(四)具有较高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实务素养。
(五)无不良记录。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行业享有一定声誉,或突出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七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各项活动。
(二)参与议案审议。
(三)参与各项决策。
(四)对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增补、更换、取消提出建议。
(五)经授权代表专家指导委员会或以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有退出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心倡导、参加行业活动,组织、指导、帮助协会会员单位开展活动。
(二)积极参加专家指导委员会各项活动,完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应向专家指导委员会至少提交一份或联名提交一份工作提案。
(四)更换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或因故不能参加业务活动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指导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专家指导委员会活动。
(二)在一个年度专家指导委员会活动中,无故缺席2次。
(三)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
(四)无故未完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其他严重违背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缩短或延长任期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调整,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五章 决策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实行专家议事制度,根据所议事项,召集专业对口的专家委员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专家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专家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次会议应有不少于7名委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总参会人数应为单数,一般情况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会议议定的事项。涉及全行业的重大事项按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委员如对通过事项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通过的事项及工作开展,由协会秘书处做好支持、落实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