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技术专家队伍的管理,推动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库专家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库专家参与自然资源系统的相关工作决策、评先评优、评审、咨询、检查论证等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审核确定,能参与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第三条 建立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库专家优势,在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专业咨询、技术论证、工程与技术成果评奖、应急抢险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和辅助决策咨询作用,推动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从我省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业务的企(事)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省外专家进入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可适时调整和充实。
第五条 专家库由协会设立,每两年更新一次。并按照“开放、流动、择优、自愿”的原则,对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专家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敬业求真,开拓创新;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热心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事业,密切关注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的发展,能积极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熟悉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10年以上的地质灾害防治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经历,并有水工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职格;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五)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认可,能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需填写《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专家库专家推荐表》,由所在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指个人自荐)负责核实材料真实性并签署同意推荐意见。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荐。协会专家委成员,国家或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特殊需要且经省自然资源厅认可的专家,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专家管理部负责推荐材料(含个人自荐)的收集汇总,以及申请人基本信息、业务能力等要素的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专家名单提交给协会专家委审核、审定。所有被审定的专家会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协会统一颁发专家聘用证书。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专家资格,解除聘任,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害国家、行业利益,丧失职业道德或收受贿赂且情节严重的专家库成员,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二)被举报并经查实,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因违规索取报酬或礼(金)品等行为;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相关工作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做出有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
(四)参与有保密要求的活动有泄密行为;
(五)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
(六)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若专家库专家任职单位发生变化时,原推荐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更换人选的申请。
第三章 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的技术服务活动及有关部门的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应急处置和调查中,专家有权查阅相关技术资料;
(三)在参加专业活动和技术服务时,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有关规定获取专家咨询的经济补偿;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技术服务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加;
(六)因故不愿继续参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应遵守的基本义务
(一)自觉接受协会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无故不参与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及业务培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评审、咨询,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
(四)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五)及时向协会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交相关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六)支持协会的文献、资料编辑工作。
第四章 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由协会统一建库,专家库专家采用聘任制,由协会颁发聘书(聘书应妥善保管,遗失须及时报告),任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所在单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协会对专家库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一个月内)提交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开,协会可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库专家抽取选用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管理部对专家库专家的选用工作应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第五章 专家库专家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专家库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库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每两年组织一次相关专家库专家的培训,加强专家库专家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考核或考试,考核或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和身体状况等,其结果作为专家库专家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和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年组织召开1次全体专家库成员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议通知、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受理专家库专家的建议和意见,办理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专家委负责对专家库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充实调整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