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的服务机构,提升企业服务质量和信用度,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和会员,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0〕7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及《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协会按照适用范围、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程序,对企业行业行为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评价标准开展,评价过程接受监督。
第四条 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体包括评价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是指提出信用评价申请的企业;受托方是指组织实施评价的一方,即协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从事矿山、河湖、森林、湿地、草地、农田、城市等各类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业务的企业单位(包含但不限于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等具体类型),相关事业单位行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行业信用评价:
(一)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处于非关停的持续经营状态;
(三)申报日期未在处罚期内,且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原则上为协会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协会负责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一)起草和修订本办法。制定信用评价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受理申报、信息核查、组织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信用评价专家组抽选工作。
(四)对企业信用评价证书实施动态监管,建立、维护信用等级档案。
(五)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价咨询、辅导和培训服务。
(六)其它与信用评价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第八条 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客观直测的原则制定,包括企业综合评价、竞争力评价和社会信用记录等内容,是对行业诚信状况、诚信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 信用等级设三个级别,分别是5A级、4A级和3A级,含义如下:
5A级:累计计分90分以上(含90分),企业信用程度高、有优良的信用记录,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极小,履约能力强。
4A级:累计计分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企业信用程度较高,资金实力强,资产质量好,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3A级:累计计分为80分以下,企业信用程度中等,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上等水平,经营总体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但无较大风险,履约能力尚可。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信用评价程序按照“申报-审核-审查-公示-复审-授牌”进行。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提交下述申报材料,根据统一格式和要求填报企业信息,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包括:
(一)《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详见附件3)。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受理信用评价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
协会抽选并组建信用评价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需核实相关信息,专家组提出征询或赴相关企业核查。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相关利益关系相关者;
(二)企业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专家在评价过程中有不利于公正客观评价的行为。
专家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在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公示评价结果,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协会召开协会办公会,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发放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证书并授牌。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在信用中国、协会官方网站、微平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证书有效期限3年,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协会提交延续申请。
第十七条 当企业在信用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出现分立、合并、转制、重组等重大变更,需向协会重新提出信用评价申请。
第十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行为的,撤销其信用评价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布相关信息。
(一)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等导致安全事故、环境事故;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将资质证书、评价证书租借或转让给其他企业;
(五)被相关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管理;
(六)其它相关失信行为等。
第十九条 信用修复遵循“谁报送,谁组织实施”的原则。公示期内,参评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满前,向协会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协会根据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复审,依据复审结果决定是否对信用等级进行修正。
公众或社会组织对披露的信用信息有异议并向协会提交异议材料,协会对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将核实结果反馈异议申请人,严格适用信用修复条件,提高信用修复门槛,加大失信约束力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协会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和相关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设立公布投诉渠道,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员、社会公众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组织专家对取得信用评价证书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检,并将检查结果向有关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行业企业信用评价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不对企业信用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