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在获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证书两年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甲级资质。
三、申请条件
(一)新立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办理资质新立的,具有已满两年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五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五人;具有资源与环境和土木水利类高级职称专业人数分别不少于一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五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三十万元。(申报业绩必须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平台上进行信息填报公示,且内容一致)
5.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立和延续材料
(二)变更材料
(三)补证材料
(四)注销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并出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注销回执单。
(四)审批通过后,颁发电子证书;需要纸质证书的,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否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纸质证书或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河南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投诉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