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512号)要求,现就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河南省的企事业法人,可向我厅申请办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资质分为三个专业类别:(一)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二、有关要求
(一)材料要求。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为彩色扫描件,PDF格式,要求逐项扫描、清晰完整。申请人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被查实的,按照《办法》规定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并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公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地质灾害防治资质。
(二)报送时间。工作日随时受理(节假日、非工作时间不受理)。
(三)报送方式。可采用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无需提交纸介质材料。
网上申报,登陆河南省政务服务网(zwfw.henan.gov.cn)→“法人办事”→“按部门”→“省自然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在线办理”。
窗口申报,请到省政务服务大厅(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东100米路南中原出版产业园南区D座一楼)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三、注意事项
(一)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活动。
(二)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个资质类别中一个以上(含一个)类别乙级资质的单位,其中至少一个资质的证书获得时间满两年且在有效期内,符合《办法》规定的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甲级资质,以上申请按延续程序办理。
(三)涉及合并、分立单位办理资质的,需提供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分立的批复文件;企业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分立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合并单位办理资质时,合并之前各单位的业绩和年限可以作为新单位的业绩使用;分立单位办理资质时,原单位的业绩和年限可用且仅可被分立后的一个单位使用一次,其他分立单位不能使用同一业绩和年限办理资质。
(四)有关单位在申请资质的新设、延续等时,除满足《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条件外,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分别不少于一人。
(五)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申请事项,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一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的,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照程序将其列入地质勘查单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
(六)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新设、延续的办理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资质证书变更、补证、注销申请随时受理、按时办结。
(七)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填报和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等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情况和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办事指南请到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务网站(首页→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查阅,或者到河南政务服务网(首页→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查阅。
咨询电话:0371-65569753
附件:1-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1-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2-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2-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3-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3-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2023年4月24日